新交民办〔2015〕4号
转发《关于印发<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住村工作组、集中整治工作队成员请(休)假 管理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厅机关各住村工作组:
现将自治区“访惠聚”活动办《关于印发<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住村工作组、集中整治工作队成员请(休)假管理细则>的通知》(新民办发〔2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工作组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组的请销假事宜,做好休假计划表、请假审批表的填写、报送以及各项工作。休假计划表、请假审批表由工作组总领队和各组组长签署意见后由临时党总支统一上报。休假计划每半年集中上报一次,分别于3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报厅“访惠聚”活动办,并由厅“访惠聚”活动办报自治区“访惠聚”活动办备案。
联系人: 张 涛
电 话: (0991)5280903 18167906351
传 真: (0991)5280903
交通运输厅“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
新民办发〔2015〕1号
关于印发《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住村工作组、集中整治工作队成员请(休)假管理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空军乌鲁木齐基地、武警新疆总队、新疆公安边防总队、新疆公安消防总队、武警新疆森林总队“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住村工作组、集中整治工作队成员请(休)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地州市、县市区工作组(队)成员请(休)假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2014年5月下发的《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群教活动“访惠聚”工作组成员请休假管理细则》(新群办发〔2014〕26号)即行废止。
自治区各级干部深入基层“访民情
惠民生聚民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住村工作组、集中整治工作队成员 请(休)假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住村工作组、集中整治工作队成员(以下简称工作组﹤队﹥成员)请(休)假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组(队)成员住村、集中整治工作期间病假、事假、婚假、护理假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在住村、集中整治工作期间暂不执行。
二、工作组(队)成员每季度休假10天。原则上每组(队)每次只能安排1人休假,前一人归队后,另一人方可安排。休假时间不含路途时间,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休假期间不扣除个人生活补助。
三、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7·5”、国庆节、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和斋月期间等特殊时期和敏感节点,一律停止休假。其他特殊时期和敏感节点需要停止休假的,由各地视具体情况而定。本年度未能休假以及未能休满假期的,住村、集中整治工作结束返回后,由派出单位安排补休。
四、工作组(队)成员休假情况由派出单位每半年向自治区“访惠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上报一次休假计划(见附件1),第一次上报时间:3月20日前;第二次上报时间:8月20日前。工作组(队)总领队(组长、队长)休假经派出单位审批,报自治区“访惠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作组(队)其他成员休假经工作组总领队(组长、队长)同意,由派出单位审批。
五、除休假外的其他事由请假,均应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2),确因紧急或意外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以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工作组(队)总领队(组长、队长)请假经派出单位同意,由自治区“访惠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工作组(队)其他成员请假经工作组(队)总领队(组长、队长)同意,由派出单位审批,报自治区“访惠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工作组(队)成员请(休)假,工作组(队)总领队(组长、队长)和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严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将严肃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自治区“访惠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工作组(队)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查访。
地州市、县市区工作组(队)成员请(休)假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
(单位)住村工作组、集中整治工作队成员休假计划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职务 | 所住村及职务 | 计划休假时间 |
| | | | 第一次: 月 日至 月 日 |
第二次: 月 日至 月 日 |
| | | | 第一次: 月 日至 月 日 |
第二次: 月 日至 月 日 |
| | | | 第一次: 月 日至 月 日 |
第二次: 月 日至 月 日 |
工作组(队)总领队(组长、队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附件2
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住村工作组、集中
整治工作队成员请假审批表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单位及职务 | |
所住村 | 县 乡 村 |
事 由 | |
时 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去 向 | |
工作组(队)总领队 (组长、队长)意见 | |
单位组织(人事) 部门意见 | |
自治区“访惠聚” 领导小组办公室 意见 | |
备 注 | |